近日,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引导案件当事人合理运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今年7月,太湖县居民钱某因与安庆某公司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归还150万借款。由于担心被告转移财产,为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然而,对于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这也就意味着申请人钱某需要先行提供150万元的资产用于执行担保,否则无法进入财产保全程序。但由于钱某正是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才急于要回欠款,目前无力提供对应金额的担保,本来看到希望的他再次陷入困境,情绪也变得低沉。
了解到钱某遇到的难题,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完成担保,并向他仔细提供了目前安庆市开展了相关业务的公司名单名册。
钱某经过反复比较,最终选定了某保险公司,经过审核,成功投保了保额为15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7月31日,钱某拿着保单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顺利办理了立案手续。拿到立案受理通知书的钱某感慨到:“感谢司法进步,为我们的难处考虑得很周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给我解决了资金的大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投保后,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担保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方式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保全风险,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手续简单、覆盖面广、信誉度高的优点。此次太湖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的首次运用,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是安庆法院系统司法服务为民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