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强:高空坠物事故的风险分担

发布时间: 2017-10-19 发布人: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中国社会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各种新生类型的事故和风险相伴而来,这就要求尽快构建适应现代社会特征的各种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体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所带来的冲击和损失,这也是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动态过程。在这些风险中,由城市高层建筑坠落的物体所引发的事故经常见诸报端并引发社会的关注,这不仅因其“天降横祸”的难以预测,更因其给公众带来“危机四伏”的惶恐与不安之感,尽管与其他事故相比,高空坠物并不算一个高发的事故类型。

为应对这一类事故及其带来的风险,《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该条被视为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但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后却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获赔时间长。由于涉事被告人数多、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这都意味着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第二,金额不确定。在高空坠物事故中存在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可能的被告人数、可能获得的补偿金额、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等,这都使得受害人事先很难确定是否能获得以及能获得多少补偿。第三,执行难度大。由于被告人数多且众人的财产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及被判承担补偿责任的无辜被告往往存在抵触情绪,这都使得原告即便胜诉也很难保证获得判决所确定的数额。第四,管理成本高。由于事发建筑物所有相关的使用人都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必然导致所有当事人都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尽管绝大多数甚至可能所有的当事人都不是那个加害人。此外,人数众多也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带来不小的难度,这些都意味着大量本不应该投入的宝贵的人力、物力资源被浪费了。

如何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补偿,首先要做的是调整思路,即从依靠单一的、补偿效果不佳的民事损害赔偿转变为依靠更为有效填补损失的社会风险分担和保障体系。一般而言,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担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受害人自行承担、加害人损害赔偿、商业保险(这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受害人购买的第一人意外伤害险与其他人购买的第三人责任险)、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那么针对高空抛物事故的一个更为有效的风险分担体系如何构建呢?本文的基本设想是:首先,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损害补偿基金作为第一道或者基础的安全网,该基金要先行无条件地承担受害人因事故发生的医疗住院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而不论是否能找到具体的加害人,这尤其对那些没有被各种商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网所覆盖的群体具有实益。其次,要鼓励和支持以社区为单元、以物业公司或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为主体、以高空抛物事故受害人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产品的发展。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克服个体购买第一人意外伤害险激励不足问题从而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以物业公司为主体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激励来采取措施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在基金补偿或保险公司理赔后,在可以确认具体加害人的情形,基金和保险公司当然对其享受追索权。按照这样的设想,高空坠物的受害人首先可以迅速地通过基金或商业保险得到必要的补偿而不论是否可以找到具体的加害人,也不用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充足的赔偿能力。这样做的实益就是在节约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填补,从而实现更理想的风险分担的社会整体效果。

最后有必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来确定加害人或阻却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也不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不能保证给使用人提供较强的激励来发现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带来警方的懈怠、会影响邻里和社区的团结以及诉讼及相关费用过高等。要更为有效地发现加害人并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除了一般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公共安全意识,主要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即加强警力部署和加大技术投入迅速获取证据和侦破案件,从而有效地威慑潜在的危害行为;积极调动和利用物业公司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提高社区的安全管理水平。